尊敬的客户:
因系统升级,自2024年8月26日起,我行对银行询证函业务实施全行集中受理模式,根据财政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行函证业务的相关规定,现对我行询证函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询证函受理方式
我行支持邮寄送达和跟函送达的银行询证函。
(一)邮寄方式:我行单位客户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通过邮寄的方式申请办理银行询证函业务,被审计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询证函我行不予受理。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沧州银行预约大厅”微信小程序发起银行询证函线上预约,方便接收实时服务通知、查看业务办理进度。
(二)跟函方式:采取跟函方式询证的,注册会计师需临柜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单位公章的介绍信或本人工作证等足以证明身份的证件。
二、询证函受理机构
我行由总行集中受理银行询证函业务。会计师事务所请将询证函邮寄或现场送达至我行集中受理机构,采用跟函方式对验资业务询证的,也可以向开户网点提出申请,其他情形或送达非公示的受理机构会导致询证函无法受理而退函。集中受理机构信息如下:
集中受理机构 | 地址 | 电话 | 邮编 |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中心 |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双金路2号 | 0317-8697780 | 061000 |
三、询证函受理时间
我行询证函业务受理时间为工作日8:30-12:00,14:30-17:00。
四、询证函受理要求
(一)受理格式。我行仅受理按照《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要求填写的标准格式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和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来函信息请采取打印方式填写,字体做到清晰、可辨且未见更改痕迹,字号不得小于五号、黑色、1.5倍行距,确保辨识度。
(二)填写要求
银行询证函编号、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回函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电子邮箱等应当填写完整,不应留白。对于无需函证的事项应用斜线划掉,对于无内容但仍需银行确认的事项,应在对应栏位填写“无”,不应留白。
1.函证收件人:我行函证的账户范围以来函信息中的“函证收件人”作为依据,我行可询证最高机构层级为分行,函证收件人应填写“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支行”。
2.编号:会计师事务所自行编号。
3.审计年度(或期间):若写“审计年度”则要写具体年度,例如“2023年度”;若写“审计期间”则要填写具体的年月日,例如:“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4.回函地址:请会计师事务所准确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公告的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
5.基准日:一份询证函只支持一个基准日的询证,会计师事务所填写的基准日应在“审计年度/期间”的范围之内。若要询证多个函证基准日,应分别询证。
6.扣款账户:请在询证函中注明扣费账户,扣费账户应为在我行开立的单位活期结算账户,不可为他行账户、保证金账户、定期账户、资金监管账户、我行内部账户等。
7.加盖印章:银行询证函应加盖被审计单位扣款账户预留印鉴,或被审计单位在开户网点开立的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多页材料应加盖骑缝章;如同一客户有多个账户且预留印鉴不同,应填写扣款账户并加盖其预留印鉴。
(三)特殊情况说明
对于银行询证函(格式一)第14项其他业务,需列明具体函证事项,若该项未明确视为无其余函证事项。
五、回函格式及用章
我行采用自有格式询证函回函,询证函回函用章为“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询证函业务专用章”电子印章。
六、收费标准和方式
回函服务费用按照我行公示的服务收费价目表执行,详情请查看官网《沧州银行服务收费价目表》。我行会在确定回函时,通知被审计单位将款项存入我行指定账户(账号:5150190000000122101,户名: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询证函手续费专户),款项用途应注明“**单位询证函手续费”。被审计单位也可以预先将服务费用存入扣款账户。回函或退函的相关邮寄费用采取会计师事务所到付的方式。
七、温馨提示
(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应按照《操作指引》要求填写银行询证函,对于不满足《操作指引》和我行发布的银行询证函受理要求的来函,我行有权进行退函处理。
(二)如遇被询证单位在我行账户已全部注销等其他特殊情况,请咨询我行集中受理机构并配合我行提供签章及相关说明资料。
(三)存在其他我行无法受理的情形(如我行无法核实被审计单位签章等),经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后,我行将做退函处理,并通过微信“服务通知”向预约人发送书面通知。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未预约的场景,我行将于3个工作日内向询证函记载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进行书面通知。
(四)更多事宜请拨打我行集中受理机构联系电话或24小时客服电话0317-96328、4006126699咨询。
本公告事项自8月26日起执行。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6日